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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数据

[ 作者:  加入时间:2006-03-17 20:23:17  来自:烟台律师 ]
 
山东省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457.3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3930.6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35.8元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6581.0元
数据摘自2005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山东省统计局2006年3月5日公布)



青岛市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20元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883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5806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37元
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5616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15元
数据摘自2005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青岛市统计局2006年2月13日公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摘要)
鲁高法〔2005〕201号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
(五)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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