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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律师取证时失误》非律师

[ 作者:姜福辉律师  加入时间:2008-05-05 19:21:50  来自:胶东律师网 ]

 

《郑州一律师取证时失误》非律师

 全国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中国律师网<?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855

转摘人民网署名文章《 郑州一律师取证时失误 》。文章称“郑州一律师到现场取证时指挥不当,引起高压线放电,结果造成两人死亡。记者昨日从巩义市检察院获悉,这名律师已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仔细阅读该文章发现,该文章中的律师并非律师。文章中称造成该事件的是“郑州某法律服务所主任张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十条规定“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由此可见,律师只能够在律师事物所从事法律服务,换言之律师事物所之外根本就没有律师。那么人民网所刊发的这个文章为什么把法律服务所的人也成为律师呢?其实,经常见于报端的类似文章还有很多。希望作者们能够认真的学习《律师法》中律师的含义,给那些制造事端的所谓的律师准确的定位,不要凡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弄出来的事情就拉来蒙在中国12万律师的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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