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制新闻 > 社会 >
栏目导栏
  立法
  社会
  律师
资料搜索
热门文章
·好意同乘情形下驾车人负赔偿责
·我国律师将分期分批全员培训
·首例律师会见权案被驳回 律师已
·赵C的姓名权官司为什么能赢
·王新高律师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记住大灾难中这句最精彩的回答
·温家宝总理在汶川地震一线语录
最新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
·法律服务营销之思考》演讲稿
·站长姜福辉律师
·新诉讼费用速算表
·电脑中毒不求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
·律师案源,从何而来?
·试谈法律价值和律师实务
·2006年山东人身损害赔偿数据
·海阳六中十七级同学相识二十年

新浪更改邮箱功能被诉强权交易

[ 作者:  加入时间:2007-02-23 20:18:55  来自:中国普法网 ]
新浪更改邮箱功能被诉强权交易

 韩玲

  中国法院网讯 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赵先生(律师)起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消费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3年6月,原告赵先生在被告网站上申请了邮箱号为legaltv@vip.sina.com(以下简称该邮箱)的“任你邮”收费邮箱,按5元/月的标准向被告支付邮箱使用费,并一直使用至今。

  该邮箱除了提供常规的收发邮件功能外,还提供网络保管箱的服务。原告将该邮箱作为处理工作事务的重要工具之一,而该邮箱的保管箱用于备份、保管原告的重要文件、资料。

  2007年2月,原告点击使用该邮箱的网络保管箱时,被告知“从2006年10月30日起,您的网络保管箱功能已经升级至新浪UC的网络硬盘。原邮箱中的功能即将关闭。”原告按提示点击下载了“新浪UC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原告才发现“新浪UC客户端”是新浪网的网络聊天室,在登录该网络聊天系统后,才能使用被告方原提供的该邮箱网络保管箱功能。

  原告在使用“新浪UC客户端”登录网络保管箱过程中,不断收到从“新浪UC客户端”发出的各种“激情视频交友、网友自拍一夜情、性感美女、裸体美女”等不良信息,严重干扰了原告的工作,影响了原告对该邮箱网络保管箱功能的使用。

  原告认为,原告通过付费方式购买被告的电子邮箱服务,已经形成消费合同关系。被告更改原提供的邮箱网络保管箱功能,并且以登录被告方提供的“网络聊天系统”作为使用网络保管箱的必须、唯一的前提条件,不仅构成了对原消费合同的重大变更,而且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并已构成强制交易、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申请的任你邮邮箱的原网络保管箱功能;退还邮箱使用费;赔礼道歉。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 相关链接
 ·新诉讼费用速算表  (2007-01-20 21:26:51)
 ·国务院出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7-01-02 21:56:28)
 ·从诉讼律师到管理律师的蝉变  (2006-07-15 15:59:02)
 ·诉讼离婚的程序  (2006-03-19 09:4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6-02-17 17:52: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06-02-17 17:50:06)
 ·需建立完全的诉讼递交材料回执制度  (2006-02-14 22: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