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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C的姓名权官司为什么能赢

[ 作者:  加入时间:2008-08-06 12:05:10  来自: ]
 贵州某大学江西籍学生赵C在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公安户籍部门要求他改名字,理由是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并且“赵C”也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于是,赵C一纸诉状将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并签发赵C继续使用这个名字、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近日,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判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败诉。(6月10日《新法制报》)

  赵C生下来就叫赵C,用了二十多年,也没有见妨碍谁了,现在要换第二代身份证,继续用这个名字有何不妥?在我看来,赵C不想用赵C了,换个赵D、赵E也没有什么不妥。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我们的观念也应当宽容与多元,名字只是一个人的代号与称呼,他本人爱取什么名字,何必用法律的枷锁套住他呢?

  “赵C”的名字给赵C同志还带来很多便利,因为受名字的刺激,他学习英语、语文特别卖力,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他唯一妨碍了的是公安部的一纸《通知》。 然而,《通知》不过是公安部的内部文件,是否合法,那不是由《通知》本身说了算。公民享有姓名权,这是毋庸讳言的,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姓名中使用西文。那么,公安部那一纸《通知》当然不能为法院所用。

  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人们的各种爱好与兴趣,只要不妨碍他人,就应当宽容,取什么样的姓名当然是公民个人私域范围的事情,属于公民个人的兴趣与爱好,也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只要取姓名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不过分有碍于社会管理,就应当容忍公民取多元化的姓名。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安机关,不是设计好一个笼子,把公民权利束缚在里面,而是要适应公民权利的要求,随时变更管理方式,服务于公民权利。

  赵C胜诉了,但我还是要说这只是赵C一个人的胜诉,因为在不属于判例法制度的中国,月湖区法院的判决并不能自动适用于国内其他法院,而公安部的《通知》仍然存在。不仅如此,在去年公安部公布征求意见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看来,赵C虽然赢了官司,但张C、李C还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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