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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的经营体制下的法律服务工作思路

[ 作者:姜福辉律师  加入时间:2008-01-30 10:10:30  来自:胶东律师网 ]

关于新的经营体制下的法律服务工作思路<?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海阳市医药有限公司各位董事并执行监事:

海阳市医药有限公司是由烟台市医药公司海阳公司通过改制,按《公司法》组建的新的市场经营主体。基于对原烟台市医药公司海阳公司法律顾问姜福辉的信任,姜福辉荣幸的受聘为公司的改制以及新公司的组建提供专项的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受聘律师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中,目睹了公司领导相远志以及骨干员工蒋国峰、时同丽、迟炳伍等同志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历尽苦难与艰辛,从酷暑到严寒。为了保住自己的家园,看人脸受人气。公司一班人马,从领导到员工视公司为家园的精神令受聘律师感动。

2007年初,海阳市医药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公司选举了以相远志、蒋国峰、时同丽组成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成立伊始,便高瞻远瞩的提出了在公司运做中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之路。

公司成立半年来,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各部门工作均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各项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骄人业绩。

在公司良性发展的过程中,受聘律师倍受董事会的信任继续为公司的日常运营提供法律服务。基于董事会以及广大员工的信任和受聘律师与广大干部员工一路走过所建立起来的无比情谊,受聘律师愿意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责任心将法律服务工作做细、做精、做好。

为了配合公司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经营管理,将法律服务过融入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来。作为原烟台市医药公司海阳公司的法律顾问,结合十年来对烟台市医药公司海阳公司的法律服务经验,针对新的经营体制下如何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提出如下工作思路,请各位董事并执行监事审议。

首先,法律服务工作是公司市场经营体制下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企业要走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之路,强化法律服务功能是市场经营主体良性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之一。

其次,企业的经营体制的转换,原有的法律服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营体制的需要。因此要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发展,法律服务的模式应随之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三,受聘律师认为新的经营体制下,法律服务模式应由过去的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律师的被动服务模式乃是以律师为中心,企业有了法律事务即由企业联系律师。律师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工作时间来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这种被动式的服务弊端是当企业有法律事务需要处理的时候,律师无可供处理该事务的时间。要取得相应的服务时间就要有赖于企业的提前联系。而法律事务的发生具有随意性,因此很难保证企业的每一法律事务均可提前联系律师。由于法律事务与律师时间这一矛盾关系的存在,被动法律服务模式使律师对企业的服务难以达到及时的目的。不能及时的服务,往往又会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律师被动的接受来自企业的信息,造成了服务律师对企业的经营内容和业务流程的知悉程度的局限性,从而制约了法律服务效果的有效性。

因此克服被动法律服务的弊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即成为当前经营体制下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必由之路。

所谓律师服务的主动服务即是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变以律师为中心为以企业为中心。律师的日常工作参与到企业管理中,通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草拟各种合同、列席企业的相关会议,进而详尽的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业务流程,解决律师与企业掌握信息的不对等性。从而在日常工作中以法律的眼光发现纠纷的端倪,及时向公司的决策层提出法律建议,起到提前预警的作用,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的状态。这样,相当于律师提前介入了纠纷当中,便于律师主动的安排工作时间,去分析、研究和处理纠纷。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律师的主动服务较被动服务存在着极大的优越性,能够最大化的维护企业的利益。从而有效的促进企业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经营管理和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四,尽管律师主动的服务有其优越性所在,但是其转变的过程要依赖于公司决策机构的相应支持和配合。

决策机构的支持与配合主要是包括两方面,一是列席公司的相关会议,调取相关职能部门的资料等。二是,对律师提供必要的律师服务费支持。

列席会议等前面已经谈到,在此不做赘述。

下面仅就必要的律师费支持,谈下律师的思路。

由于主动服务较被动的服务在占用律师的时间上,将大幅度的增加。时间量的增加与律师服务效果将成正比例增长。但是,主动服务在相对增加服务工作时间上,必然同时减少律师对其他的客户的服务时间。因此,提高单位客户的质量在占用时间上看,律师的生存与发展必然受到制约。毕竟律师是以时间出效益的。为了既能够保证法律服务的效果,同时又保障律师的生存和发展,受聘律师认为应当给予提高律师服务费标准。

原烟台市医药公司海阳公司的律师服务费标准系1996年所定。随着市场的变化,原律师服务费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的状况,因此增加律师服务费标准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也是公司决策机构对律师主动服务的有力支持。

律师认为新的经营体制下,新的法律服务模式下的律师费标准应当参照企业的副职或中层管理干部的薪酬来确定。这一数额既保证了律师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为律师的主动服务在服务时间上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前景。

尊敬的各位董事并执行监事,在公司改制和新公司的组建的专项法律服务中,受聘律师尽己所能的对公司提供了全天候的法律服务。按律师收费规定,专项服务应该取费。但是,受聘律师看到各位历尽苦难和艰辛,律师没有介意律师费的问题,而是尽职尽责的提供服务。现在结合新体制下的法律服务思路,受聘律师将律师费提出,敬请各位董事和执行监事谅解。

各位董事并执行监事,展望公司的发展远景,蓝图已绘就,战舰已起航。公司的各项工作目前已是百业俱兴,乘风破浪。在公司各方面工作均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同时,我们同样不应该忽视的是由于旧的公司所遗留的思想观念和矛盾在某个程度上局限甚至束缚着公司的发展步伐。这些观念和矛盾在公司未来发展的道路上,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公司的发展甚至可能成为公司的主要矛盾。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化解旧公司所遗留的矛盾,为新公司的发展解缚松绑。

从法律服务的角度上讲,旧的公司所遗留的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业务合同、开发建设合同等)需要进步梳理、完善。旧公司所遗留的巨额应收应付帐款需要重新核定数额摸清情况,根据具体的客户情况确定思路进行清收。公司楼顶、墙体(含乡镇门店)广告位合同的签定与完善。中国联通基站的处理,空闲房屋的出租等都需要律师的参与和策划。

可以预见旧公司所遗留的问题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会存在,需要付出极大的劳动量来梳理、整顿、清理和完善。这一切的工作均与律师的法律服务密不可分。

虽然前进的道路上,充满坎坷与困难,但是,在公司董事会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律师必定发扬前所已有的精神,协助公司解缚松绑,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尽职尽责的做好自己的工作。

受聘律师认为通过公司的改制和新公司的组建专项法律服务能够证明受聘律师属于尽职尽责,并且能够证明主动服务较被动服务能够更到位,服务效果更尽人意!

上述思路乃律师个人建议,实施完全依赖各位董事并执行监事的支持!

 

以上内容请各位董事、执行监事审研。并望答复为盼!

 

 

                    

 

 

 

 

原烟台市医药公司海阳公司法律顾问:姜福辉律师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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