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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下的交通事故赔偿

[ 作者:姜福辉律师  加入时间:2008-04-20 10:25:23  来自:胶东律师网 ]

强制保险下的交通事故赔偿

姜福辉 律师

当前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为了保护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国家出台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规定。那么在强制保险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该得到怎么样的赔偿呢?这里山东海宇清律师所姜福辉律师结合相关法律给您阐释如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强制保险部分,按过错比例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负责赔偿。从法律的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强制保险赔偿数额外的部分。从另一个角度讲强制保险赔偿数额以内的部分,由强制保险来赔偿。

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其赔偿项目细分如下:(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元。

大家要注意这里的第四项规定的是被保险人无责的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也就是说受害人全责,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害人仍然可以依据保险条款获得一定的赔偿。

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上述问题。

假设A驾车与B发生交通事故,警察认定事故为AB负有事故同等的过错。事故导致B损失一万元。其中B财产损失500元,伤残损失9500元。那么B的损失一 万元首先要由保险公司在按强制保险的规定先给予赔付。超出部分由AB各负担50%。假设说B的损失超出了强制保险限额是2000元。那么依据上述计算 B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是9000元。

再假设B全责,A没有责任,那么B仍可以依据强制保险规定,获得一定的赔偿而不是一分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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